娘子和我,有時候也常鬥嘴,爭執不下。
今天早上在急診大樓門口走斑馬線過馬路的時候,一輛公車朝我按喇叭並且搶了我的路,從我面前疾駛而過。我見狀就有一肚子無名火:斑馬線上行人優先,憑什麼我守規矩,連走斑馬線過個馬路都還要猥鎖地左顧右盼擔心有無來車!於是我才不管公車後面還有台機車尾隨在後,依然踏大步走我的斑馬線。
原本要跟我一起過馬路的娘子,對我這種唐吉訶德的個性早已司空見慣,此刻根本懶得跟隨我,(也懶得嫌我不牽她的手摟她的肩過馬路),但仍舊忍不住隔著街大喊:「看車呀!你都不會看車!」
我早就知道她要說什麼,也早就知道她知道我要反駁什麼,於是索性扮個鬼臉,回了句:「妳別吵!」
等到兩人都過了馬路,她才又開戰:「你每次都以為:守規矩就沒事、車子理所當然要讓行人……在台灣才不是這樣!看到沒車就過,有車就不能過,這才是台灣的規矩!」
「哎,你少嚕嗦,『從今以後,人都不要再攪擾我!』」
「萬一你被撞死了怎麼辦!」
「死了更好!『離世與基督同在,那是好得無比』!」
「哼,你以為死了就什麼事都沒有了嗎!」
頓時我有點語塞,過了兩秒才又想到台詞繼續鬥:
「就是因為有妳這種人,台灣的交通才不會進步!」
她也不甘示弱:
「就是因為有你這種人,馬路上才會傷亡這麼多!」
「『殉道者的血,是初代教會的種子!』」
「『明哲保身』!你以為在馬路上給車撞死就叫做殉道?你的名子只會出現在報紙一兩天,然後立刻被其他新聞蓋過……」
「我討厭妳!」
「我愛你❤!」
最後這個鬥嘴就跟其他的白痴對話一樣,不了了之。
回到寢室想了想,我還是必須有建設性的行動,才不會讓人笑話我打高空。遂寫信到市府信箱,抗議公車違法與行人爭路,期許大眾運輸駕駛能全面再教育,以為眾駕駛之表率云云。
想來也真悲哀,每天有那麼多行人走斑馬線過馬路,居然沒有一個人對搶道的車子提出抗議,大家早就都伏於「馬路如虎口」的魔咒之下,任由自己的權利為路霸所噬──反正活著最重要!
真正民主的國家可不是這樣搞的。想當年我到加拿大旅遊,爸爸因為路況不熟,一不小心車子壓上斑馬線,擋住一個正在過馬路的老爺爺,那老爺爺馬上就走過來敲駕駛座的車窗。待爸爸搖下車窗,只見對方臉不紅氣不喘,客客氣氣地說:「你應該讓我先過!」爸爸則連聲賠不是。不需要爭執發脾氣,但卻需要堅定捍衛自己的權益。難道這樣的標準對於習慣「上有政策,下有對策」台灣人而言,太過西化了?
所幸,託前外交官陸以正先生在台北車禍之福,台北市長總算著手改善行人安全。台北能,高雄能不能?還是我們必須再來一個高雄、台中、台南……的陸以正?
8 則回應:
推!!!
我每次出國回來過馬路都慢慢晃磨駕駛的耐心...但是到了台北還是皮要繃緊點XD
不過琦加是個有智慧的女生~真是個好結尾啊!哈哈
千金之身不死於盜賊...還有可以記下車牌號碼去投訴他,不過可能要練過速讀才辦的到XD
謝謝兩位囉,讓我們繼續為了台灣的路人安全努力吧!
以下為高雄市政府今日之回覆:
親愛的阿尼姆先生您好:
您於99年6月29日建議加強取締汽車未禮讓行人乙案,市長非常重視並交由本局查處,茲答復如下:
一、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規定,汽車駕駛人,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,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,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。
二、針對榮總路段汽車未禮讓行人情形,本局已通報轄區左營分局及交通大隊加強該地點實施稽察,加強取締交通違規,以確保用路人交通順暢與平安。
倘您還有任何意見,歡迎來電本局交通大隊(2317642),感謝您對市政的關心並熱心提供建言。
敬祝您 身體健康、萬事如意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局長蔡俊章 敬上
對於陳菊市長府內回覆問題之速度和態度我感到非常滿意。在車輛禮讓行人之法律常識普遍不足的情形之下,單點加強取締是一種短效處方,但依然治標不治本。期望市府能有相關長期的教育方案。也期望國內荒繆的考照制度能儘最快速度改革。
仗義執言者少 明哲保身者多
以致 劣幣終究驅逐良幣 ---
千金之身死於盜賊 誠然枉也!
識時務者為俊傑 又似是也!
然而 全然的聽其横道而行 亡也!
士不可以不弘毅 !
文以載道
諸君皆是棟樑
果能善用文明資訊
廣傳輿論督責
君子也!
由衷的說:
這樣的娘子 ---
珍世奇寳也!
要是我敢留下我女朋友自己過馬路,或是跟她說:「妳很囉嗦」,我就準備挨罵了。之後就像想盡辦法道歉還有補償。妳的娘子對你真是寬容。
不得不推你的行動力!!!
張貼意見